服务项目
      1海运
      2空运
      3报关、报检
      4仓储、拖车
      5多式联运
      6俄罗斯、西亚海铁联运
      7第三国中转货运输
      8危险品、化工品运输
海运

普通集装箱进出口运输

    达凌致力于提供一系列的进出口海运服务,协助顾客精简其运输环节,节省分销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多年来力求完美,精益求精的经营方针,使我们在海运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配合全球性货运网络,如果您想使自己的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您想找一个安全可靠的代理公司,请致电达凌,相信我们,踏实稳重严谨的工作作风,能给您的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们的海运优势
    1、为客户制定专业的海运方案:我们一直深信达凌的优质服务源自与分析顾客需要,因此,在公司设定的物流方案中,所选用的服务均根据顾客特定的物流需要而精心筹划,务求全面配合顾客整体业务发展,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为己任。所以无论从租船订舱、报关报验、即时提货,货物分拨运输等一系列的国际物流服务中,都能使顾客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感到称心满意。
    2、专业的从业人员: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获得了海关商检等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确保提供最专业的服务。每月的专业知识考核,增加了我们的操作人员的服务实效。
    3、完美的重量管理体系:这是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障。每一个操作步骤都有严格的规范,由专人负责,从大众文化整套单据开始,每一个细节都有完善的操作系统核准。为您提供精致的报务。
    我们拥有遍布世界各地的代理网络,与C0SCO CMA K-LINE MAERSK APL CHINA SHIPPING等国内外船务公务司多年合作并建立起的良好关系是为您提供最有效率的运输、最低廉动人的强力保证!出口货的集运与进口货的分拔是我们特有的强项,这使您到各地不足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得以享有安全的运输及更低的运输成本,您一个委托,我们会为您的进出口货物安排好所有的运输细节,这是我们与别人的独特区别。
    我公司可根据顾客的货物集散地,采用海陆联运的独特物流方式,为客人大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空间。集装箱车队门到门服务:拥有各种类型的集装箱车,可及时为客户安排进口提货,出口装箱等业务。将货物安全、准时的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对于一些超长、超重的特殊机械设备可以组织车队到码头进行车船直取,避免多次装卸,增加货物的安全性,更可以为降低成本费用。仓储库内装箱相关服务。达凌将客户所需要的品种和产品根据分类进入仓库,随时随地按照客户的要求将货物送至工厂或运抵出口国。货物跟服务:客房可以随时打电话咨询我司,查询货物的出运状态。
    为满足顾客对于成交方式的条件确认,我司可提供国外工厂装箱、陆运、海运直到中国国内工厂的门到门服务,包括国外出口的订舱、报关、运输和国内的进口通关、运输等全套服务。我们非常重视并与海关、商检、航务公司、港口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使您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快速通过商检、海关等部门的查验及放行,而对进口货物品种的合理归类,可使您进口成本至最低。我们可以有效地为您安排装卸、理货、衡量、过磅、熏蒸、监卸及货物检验等。
欢迎全球世界的船务公司,专业的国际海运操作公司,以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我们的联络。

拼箱进出口运输

    拼箱的英文是consolidate,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简称consol, 由于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货物的订舱,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只有通过货运代理(个别实力雄厚的船公司通过其物流公司)将拼箱货拼整后才能向船公司订舱。几乎所有的拼箱货都是通过货代公司实现运输的。
    散货报关的类型包括三种:一般贸易报关、加工贸易报关(来料、进料)、转关报关。进口散杂货相对集装箱而言,对代理的要求更为苛刻和严格。不但要求代理公司对于散杂货的专业知识要丰富和扎实,而且要有丰富的实际港内操作经验。因为凡属于大吨位的散杂货,操作时稍有闪失,就极有可能给货主增加巨额成本费用 ,做为代理公司而言,加强责任感是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件。
    尤其对于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四超的杂散货尤为重要,船到港口后采取车船只取的方式直接运到目的地,通常,非直船直取的巨额港杂费是货主通常难以接受的,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当时提货,在征得客户允许后,才可以入到港内的堆场。如非此原因,通常都会采取车船直取的方式。我司的专业人员对车船直取进口货的操作有着丰富的经验,从对车队、港条、计重、计费等每个细小环节都努力为客人做到细致用心的服务,口尊重客户,您一定要在船到港前三天,将所进口货物体积和立方米,以及所有超高超长超重超宽的件数,每件都要详细列明,以提前安排同条件的车队进行只船只取的准备,我们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提前和港务公司做申请等相关的工作。

特殊装箱

    特殊装箱专属特殊品种的装箱服务(属正常集装箱内的装箱服务)
    通常我们在出口货物时,货物的体积决定了所配载的集装箱。如果遇到了特殊品种时,如卷轧板、特种钢圈特种机械设备等货物。因货物体积的差异很大,通常在工厂装箱和场地装箱时,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货物需要在箱内加固(例如圆形钢圈需要在装箱时就进行特殊的加固),有的需要在设备本身与箱体加固。通常在加固时,船务公司和厂方一般都无法提供此项服务。我们公司会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到场地或是工厂直接进行加固。
    我公司对于出口的各种钢板的装箱和捆绑经验都较为丰富,两侧的木楔以及所需要的捆梆以及加固的钢丝绳,都是集装箱特制专用的。以确保货物在集装箱内运输途中的安全。加固费用由客人承担,无论场地装箱和工厂装箱,我们都会派自己的专业队伍监装全程。如是外拖,在工厂内我们派人加固装箱。工厂需有装箱设备,如叉车以及集装箱平台。如是送货,货到场地后,装箱时,我公司专业人员会在现场监装、加固及捆绑。

大件运输

    我们为您策划超限重大件货运输最佳的运输方式和方法,即要达到安全运输、又要考虑降低各方面的成本费用。多年来为客户承运大件运输货物的经验,使我们不停地在完善为客人服务的新理念,无论从运输路线,到加固和捆绑每一件细节,我们都会为客人提供可靠的运输方案。现我公司已拥有一支在航道、港口装卸作业等方面业务熟悉、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队伍,在超限重大件设备运输、装卸的全过程中,建立有一套科学的、严密的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方法。凭着过硬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在超限重大件运输业务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优势,雄厚的势力、良好的信誉和独有的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货主的信赖。
    可为客人提供各类超低平板和特种框架板,液压轴线板及大马力牵扯引车头,专业承运超长,超宽,超高重的特种机件和特种框架箱,承揽整厂输(入)系统工程承包业务,并可提供各类大件设备及大宗散杂货的码头接运服务。
    我司可为客人提供各类不同货物,超限重大设备运输的方式灵活多样。多特殊货物可实行特殊方式承运,可按客户要求水陆机动船舶和专门建造用于运输超限重大设备。技术力量雄厚,运输能力、装卸能力先进,经营联运,实行一票服务到家。

海铁陆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多式联运/过境运输是我们的优势业务。基于多年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依托遍及全国及周边货协国完善的代理网络,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为客户提供最优质、安全、快捷的国际铁路联运及相关服务,满足客户不同层次的运输需求。
    我们尤其擅长组织大型项目工程设备、大件、超限货物的运输,拥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精密设备运输

    我司配备进口气垫牵引车和低平板气垫板架,并装载恒温恒湿集装箱,可提供各种半导体设备、精密医疗设备、航空发动机、文物、艺术品货物的恒温,减震货物的运输服务。
    近来信息技术,半导体、光电、航空、航天、医疗、生物,能源,化工等一批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反应和运输理念的追逐,促使我司在精密设备运输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随着国际文化交流日益加强,许多象征着人类灿烂文明和艺术发展的文物瑰宝、艺术精品,展览品,也需要更加安全可靠的防震运输保护。
    我司可承揽全国各地范围内精密设备的恒温恒湿运输业务以及精密设备无尘室的气垫搬移,就位业务,多年来为客人承运精密设备货物的经验,使我们在无论从运输路线,到加固和捆绑每一件细节,都会为客人提供可靠的运输方案。凭着过硬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在精密设备运输业务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货主的信赖。我司运输各种有防震要求、温度要求、湿度要求的货物达树百次,至今始终保持着安全记录。

展览品申报

    一、展品进境申报:
    1、展览品进境前,主办单位应将举办展会的批准文件、展览品清单送展出地海关备案登记。
    2、展品进境申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转关运输,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到展览会举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需要提供的单据: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涉及到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的还要提交相关的许可证。
    4、向海关提供担保。
    5、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需要审查的物品,要经过海关审查才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印象制品,不得展出。
    二、展品出境申报:
    1、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境外展会的要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
    2、展览品属于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要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提交出口许可证。随展览品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按一般出口申报。
    3、海关查验,核对展品清单,查验后海关留一份清单,另一份还给收发货人,凭以办理复运进境申报。
    三、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凭报关单证明联核销结关。
    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口申报纳税,出口补办出口手续。
    3、放弃或赠送:受赠人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根据毁坏程度估计征税,丢窃的按同类货物征税。
    备注:展览品暂准进境期限6个月,可延长6个月。展品出境期限6个月,经批准也可延长。 

保险代理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或 WPA)和一切险(all risk)三种。
    (1)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 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第②项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第③项中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最狭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废金属等。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①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也是我国的惯称,字面意义为“负单独海损责任”,容易被误解为仅对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或仅对单独海损负责。事实上,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线材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一般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的内容,故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可见,一切险并非包含了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相比,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4)除外责任
    为了分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各关系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等对损失的责任,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的责任起讫
    出于运输险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倒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简称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锈损险(risk of rust)、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运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3.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针对海运货物的某些特性,保险业务中还有承保其特性的专门险别,这些专门险也属于基本险的性质,可以单独投保。我国的两种海运货物专门险是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或在无证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
    海运保险承保范围
    一、外来风险的损失
    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不按损失的程度区分成全损和部分损失,而是按造成损失的原因分类,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依据。分成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 。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四、风险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A.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B.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五、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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